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與施工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建設部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現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範施工管理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别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國家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第七條 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确定合格标準。
第九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個部分。其中,專業知識與能力部分的考試,按照建設工程的專業要求進行,具體專業劃分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十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曆,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曆,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三)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四)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 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内有效。
第十二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三條 建設部負責拟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按照國家确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凡遵紀守法并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曆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六條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初審合格後,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發放由建設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并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人事部和各級地方人事部門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内,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經注冊的建造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脫離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築業企業執業的。
(六)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第二十三條 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 職 責
第二十四條 建造師經注冊後,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造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 建造師的執業範圍:
(一)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 一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并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二)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曆,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
(四)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二十八條 二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曆,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
第二十九條 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标準》,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第三十條 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實施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崗位上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與豐富實踐經驗,并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建造師的專業劃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确定和具體執業要求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并分别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人事部、建設部
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4】16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現将《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 專業對照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号,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做好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拟定和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命題工作。建設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研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相關政策。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确定。
第三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别,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建設工程經濟》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第六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
按照《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根據全國統一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負責本地區考試命題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人事部、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隻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 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 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曆并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第八條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别的依據。
第九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
第十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一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建設部組織編制、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建設部或以參與有關建造師工作的專家和人員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三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标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準,并公布于衆,接受群衆監督。
第十五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洩密,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工作規定的,要依法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号),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無工程質量責任事故,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職在編人員。
(一) 一級建造師:受聘為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取得全國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崗位培訓證書或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現擔任工程總承包或施工項目經理,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和條件2中的各一項條件。
1、學曆和職業年限:
(1)取得本專業(見附件1,下同)中專學曆,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見附件1,下同)中專學曆,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8年。
(2)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曆,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3年。
(3)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曆,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18年;或取得其他專業(見附件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累計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2、業績: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總承包1項或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2項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總承包1項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項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項及以上。
(4)已發布實施的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标準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有關考核認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考核認定辦法和考核認定結果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二、一級建造師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的人事部門推薦意見函。
(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附件2)。
(三)學曆或學位證書、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全國工程總承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或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已發布實施的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标準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的複印件。
(四) 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省級建設行政部門認可的建設工程業績、項目經理證明。
三、考核認定組織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成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3),負責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部。
四、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企業,由本部門工程業務管理單位推薦;中央管理的企業,由本企業工程業務管理部門推薦;軍隊所屬單位由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複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工程業務管理部門審核,經同級人事部門複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總後基建營房部對軍隊系統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核,經總政幹部部複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地方所屬或中央管理企業在申報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專業的業績材料,應由省級建設行政部門或建設部會同同級相應專業行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和軍隊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拟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經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領導小組審核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後,報人事部、建設部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工程業務管理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中央管理企業工程業務管理和人事部門,應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薦人員材料彙總排序後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國家對考核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軍隊及中央管理的企業應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總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施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的企業在審核、複核工作中,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各類證書、業績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業務技術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人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四)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和在公務員崗位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的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标準,嚴格要求,認真按程序做好申報、審核、複核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其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申報資格,并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附表1.
專業對照表
分類 |
98年-現在專業名稱 |
93-98年專業名稱 |
93年前專業名稱 |
本專業(工程、工程經濟) |
土木工程 |
礦井建設 |
礦井建設 |
建築工程 |
土建結構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 |
城鎮建設 |
城鎮建設 |
交通土建工程 |
鐵道工程,公路與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與隧道工程,橋梁工程 |
工業設備安裝工程 |
工業設備安裝工程 |
飯店工程 |
|
涉外建築工程 |
|
土木工程 |
|
建築學 |
建築學 |
建築學,風景園林,室内設計 |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 |
無線電物理學 |
無線電物理學,物理電子學,無線電波傳播與天線 |
電子學與信息系統 |
電子學與信息系統,生物醫學與信息系統 |
信息與電子科學 |
|
電子科學與技術 |
電子材料與元器件 |
電子材料與元器件,磁性物理與器件 |
微電子技術 |
半導體物理與器件 |
物理電子技術 |
物理電子技術,電光源 |
光電子技術 |
光電子技術,紅外技術,光電成像技術 |
物理電子和光電子技術 |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計算機及應用 |
計算機及應用 |
計算機軟件 |
計算機軟件 |
計算機科學教育 |
計算機科學教育 |
軟件工程 |
|
計算機器件及設備 |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
采礦工程 |
采礦工程 |
采礦工程,露天開采,礦山工程物理 |
礦物加工工程 |
選礦工程 |
選礦工程 |
礦物加工工程 |
|
勘察技術與工程 |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
應用地球化學 |
地球化學與勘察 |
應用地球物理 |
勘察地球物理,礦場地球物理 |
勘察工程 |
探礦工程 |
測繪工程 |
大地測量 |
大地測量 |
測量工程 |
測量學,工程測量,礦山測量 |
攝影測量與遙感 |
攝影測量與遙感 |
地圖學 |
地圖制圖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機場工程 |
總圖設計與運輸工程 |
總圖設計與運輸 |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
|
本專業(工程、工程經濟)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防治工程,港口水工建築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
海岸與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
船舶與海洋工程 |
船舶工程 |
船舶工程,造船工藝及設備 |
海岸與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 |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水利水電工程建築 |
水利水電工程 |
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築物,水工結構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 |
陸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資源規劃及利用 |
熱能與動力工程 |
熱力發動機 |
熱能動力機械與裝置,内燃機,熱力渦輪機,軍用車輛發動機,水下動力機械工程 |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 |
流體機械,壓縮機,水力機械 |
熱能工程與動力機械 |
|
熱能工程 |
工程熱物理,熱能工程,電廠熱能動力工程,鍋爐 |
制冷與低溫技術 |
制冷設備與低溫技術 |
能源工程 |
|
工程熱物理 |
|
水利水電動力工程 |
水利水電動力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 |
制冷與冷藏技術 |
冶金工程 |
鋼鐵冶金 |
鋼鐵冶金 |
有色金屬冶金 |
有色金屬冶金 |
冶金物理化學 |
冶金物理化學 |
冶金 |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環境監測 |
環境監測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
農業環境保護 |
農業環境保護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 |
礦山通風與安全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金屬材料工程 |
金屬材料與熱處理 |
金屬材料與熱處理 |
金屬壓力加工 |
金屬壓力加工 |
粉末冶金 |
粉末冶金 |
複核材料 |
複核材料 |
腐蝕與防護 |
腐蝕與防護 |
鑄造 |
鑄造 |
塑性成型工藝及設備 |
鍛壓工藝及設備 |
焊接工藝及設備 |
焊接工藝及設備 |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
無機非金屬材料 |
無機非金屬材料,建築材料及制品 |
矽酸鹽工程 |
矽酸鹽工程 |
複合材料 |
複合材料 |
本專業(工程、工程經濟) |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
金屬材料及熱處理 |
金屬材料及熱處理 |
熱加工工藝及設備 |
熱加工工藝及設備 |
鑄造 |
鑄造 |
塑性成形工藝及設備 |
鍛壓工藝及設備 |
焊接工藝及設備 |
焊接工藝及設備 |
石油工程 |
石油工程 |
鑽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
油氣儲運工程 |
石油天然氣儲運工程 |
石油儲運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 |
化學工程,石油加工,工業化學,核化工 |
化工工藝 |
無機化工,有機化工,煤化工 |
高分子化工 |
高分子化工 |
精細化工 |
精細化工,感光材料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工業分析 |
工業分析 |
電化學工程 |
電化學生産工藝 |
工業催化 |
工業催化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生物化學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微生物制藥 |
微生物制藥 |
生物化學工程 |
|
發酵工程 |
發酵工程 |
制藥工程 |
化學制藥 |
化學制藥 |
生物制藥 |
生物制藥 |
中藥制藥 |
中藥制藥 |
制藥工程 |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城市燃氣工程 |
城市燃氣工程 |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無線通信,計算機通信 |
計算機通信 |
|
電子信息工程 |
電子工程 |
無線電技術,廣播電視工程,電子視監,電子工程,水聲電子工程,船舶通信導航,大氣探測技術,微電子電路與系統,水下引導電子技術 |
應用電子技術 |
應用電子技術,電子技術 |
信息工程 |
信息工程,圖像傳輸與處理,信息處理顯示與識别 |
電磁場與微波技術 |
電磁場與微波技術 |
廣播電視工程 |
|
電子信息工程 |
|
無線電技術與信息系統 |
|
電子與信息技術 |
|
攝影測量與遙感 |
攝影測量與遙感 |
公共安全圖像技術 |
刑事照相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
機械制造工藝與設備 |
機修制造工藝與設備,機械制造工程,精密機械與儀器制造,精密機械與儀器機械,精密機械工程 |
機械設計及制造 |
機械設計及制造,礦業機械,冶金機械,起重運輸與工程機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機械,紡織機械,儀器機械,印刷機械,農業機械 |
機車車輛工程 |
鐵道車輛 |
汽車與拖拉機 |
汽車與拖拉機 |
流體傳動及控制 |
流體傳動及控制,流體控制與操縱系統 |
真空技術及設備 |
真空技術及設備 |
機械電子工程 |
電子精密機械,電子設備結構,機械自動化及機械人,機械制造電子控制與檢測,機械電子工程 |
設備工程與工程 |
設備工程與管理 |
林業與木工機械 |
林業機械 |
測控技術與儀器 |
精密儀器 |
精密儀器,時間計控技術及儀器,分析儀器,科學儀器工程 |
光學技術與光電儀器 |
應用光學,光學材料,光學工藝與測試,光學儀器 |
檢測技術及儀器儀表 |
檢測技術及儀器,電磁測量及儀表,工業自動化儀表,儀表及測試系統,無損檢測 |
電子儀器及測量技術 |
電子儀器及測量技術 |
幾何量計量測試 |
幾何量計量測試 |
熱工計量測試 |
熱工計量測試 |
力學計量測試 |
力學計量測試 |
無線電計量測試 |
無線電計量測試 |
檢測技術與精密儀器 |
|
測控技術與儀器 |
|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
化工設備與機械 |
化工設備與機械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 |
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繼電保護與自動運動技術 |
高電壓與絕緣技術 |
高電壓技術及設備,電氣絕緣與電纜,電氣絕緣材料 |
電氣技術 |
電氣技術,船舶電氣管理,鐵道電氣化 |
電機電器及其控制 |
電機,電器,微特電機及控制電器 |
光源與照明 |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
工程管理 |
管理工程 |
工業管理工程,建築管理工程,郵電管理工程,物資管理工程,基本建設管理工程 |
涉外建築工程營造與管理 |
|
國際工程管理 |
|
房地産經營管理 |
|
工業工程 |
工業工程 |
|
相近專業 |
航海技術 |
海洋船舶駕駛 |
海洋船舶駕駛 |
輪機工程 |
輪機管理 |
輪機管理 |
交通運輸 |
交通運輸 |
鐵道運輸,交通運輸管理工程 |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
|
自動化 |
流體傳動及控制 |
流體機械,壓縮機,水力機械 |
工業自動化 |
工業自動化,工業電氣自動化,生産過程自動化,電力牽引與傳動控制 |
自動化 |
|
自動控制 |
自動控制,交通信号與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動控制 |
飛行器制導與控制 |
飛行器自動控制,導彈制導,慣性導航與儀表 |
生物醫學工程 |
生物醫學工程 |
生物醫學工程,生物醫學工程與儀器 |
核工業與核技術 |
核技術 |
同位素分離,核材料,核電子學與核技術應用 |
核工程 |
核反應堆工程,核動力裝置 |
工程力學 |
工程力學 |
工程力學 |
園林 |
觀賞園藝 |
觀賞園藝 |
園林 |
園林 |
風景園林 |
風景園林 |
工商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 |
企業管理 |
企業管理 |
國際企業管理 |
國際企業管理 |
房地産經營管理 |
|
工商管理 |
|
投資經濟 |
投資經濟管理 |
技術經濟 |
技術經濟 |
郵電通信管理 |
|
林業經濟管理 |
林業經濟管理 |
其他專業 |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程、管理或經濟專業 |
注:
1、本表按教育部現行《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新舊專業對照表》編制,共涉及“土建類、測繪類、水利類、交通運輸類、能源動力類、地礦類、材料類、電氣信息類、機械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生物工程類、化工與制藥類、工程化工類”等18類45個專業,、其中本專業36個,相近專業9個。
2、為便于考核認定條件中有關專業學曆的确認,對“本專業”、“相近專業”和“其他專業”進行了劃分,供申報和審核考核認定條件時參考。其他專業的具體範圍由建設部、人事部确認。